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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xx月xx日xx时xx分,市城管执法人员在恩平市稔岗路进行执法巡逻时,发现廖某某在该路段xx号门前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勘查,被挖掘的城市道路长1.5米,宽1米,共1.5平方米。廖某某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廖某某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廖某某将被挖掘的城市道路恢复原状,予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仅损坏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影响市容环境,还会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及安全。一些沿街商铺经营户为了贪图方便,未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随意开挖城市道路,既影响市容市貌又造成交通安全隐患。本案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当事人及违法现场确认准确、处置迅速、当事人比较配合,在执法人员的教育劝说下,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接受处罚并积极配合将被开挖的城市道路恢复原状,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整洁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