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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9年3月16日,我局接到群众电话报称:在君堂镇石潭村委会辖区山头发生山火,请求派员查处。我局执法人员迅速到达报称位置,发现君堂镇石潭村委会“担叁山”(土名,又称担冬山)确实发生山火,该宗山火是君堂镇新君村委会清湾村村民郑某在清明上山祭祖期间,用其自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不慎引燃附近干草,而导致山火发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迅速固定证据。
经聘请有资质鉴定公司对涉案山火现场经行鉴定,山火导致一批香樟、细叶紫薇被烧毁,火烧迹地过火总面积为17.55亩。郑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本案当事人郑某作出,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当事人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本案已依法结案。
【案件分析与结论】上述案件中,郑某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联系林主赔偿损失,耐心听取执法人员教育,且该案当事人擅自野外用火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作出罚款是准确的,本案件程序合法,收集证据全面,定性准确。
【法条索引】《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启示】清明时节是我国缅怀先人,扫墓祭祖的传统节日。我局每年清明前都举办以“森林防火”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并提倡使用礼炮、鲜花等物品进行祭祖,然而每年清明仍有人使用传统鞭炮燃烧不慎引起山火。我局还需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遵法守法意识,同时鼓励群众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报警,同时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导致不必要的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