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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开展活动是否可以收费?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规定,明确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非营利法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规定,举办者在社会服务机构成立时的出资,不能视同于举办企业的出资,出资者不能像企业一样享有机构的所有权和股权,不允许中途抽回出资,不允许取得投资回报或利润分配。因此,社会服务机构一旦登记成立,不得中途变更举办者,即社会服务机构不能像企业一样办理过户、转让、继承。

  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时,可以按照市场物价标准收费,但是其所得盈余不得在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会成员之间分配。开办资金和运作累积的合法资产归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只能用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活动,可以合理支出员工的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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