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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平市卫生健康局定向培养和激励引进医疗卫生人才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

文本解读:恩平市定向培养和激励引进医疗卫生人才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8年)

图片解读:恩平市定向培养和激励引进医疗卫生人才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8年)

视频解读:恩平市定向培养和激励引进医疗卫生人才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8年)

(联系人: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蔡辉云,联系电话:0750-73710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各医疗卫生单位: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定向培养和激励引进医疗卫生人才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8年)》业经市政府十七届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4日


恩平市卫生健康局定向培养和激励引进医疗卫生人才工作实施方案

(2024—2028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五大工程”及江门市“人才倍增”战略工程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整体综合素质,根据《江门市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广纳人才为抓手,全面落实人才发展新政策,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重点抓好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形成具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为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夯实稳固的基础。

  二、实施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三、实施范围

  我市19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慢性病防治站,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主要措施

  (一)定向培养本科卫生健康人才。

  每年由市政府资助培养30名全日制本科(含本硕、本硕博连读)学历的医学类专业(具体专业范围由市卫生健康局每年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实际需求进行确定,下同)人才,与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方签订《恩平市卫生健康人才定向培养协议》,确定为定向培养生。定向培养生按正常学习年限,享受由市政府每年给予的生活补助3万元,毕业后按照市卫生健康局的工作需要分配到上述实施范围中的1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服务,服务期为8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研究生学历继续教育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在就业服务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按政策规定纳入编制管理。

  确定为定向培养生的具体办法是,具有恩平市户籍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填报志愿专业符合当年需求的医学类专业,并成功被报读院校录取为全日制本科(含本硕、本硕博连读)医学类专业生,毕业后志愿到我市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且服从工作安排的,在开学前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如申请人数不超过30人则全部纳入定向培养,人数超过30人则按照高考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

  (二)新引进医学类专业人才。

  实施范围中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引进(含招聘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的临床医师(以下简称为“引进人才”),承诺连续在工作单位服务5年(含5年)以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研究生学历继续教育时间不计入服务期),每年由市政府按规定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每年引进人才补助名额30个,按引进人才报名时间顺序接受申请至额满为止。引进人才必须在近5年医德医风方面无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且专业范围符合市卫生健康局当年需求的医学类专业。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实施(2015年12月1日)后进入医疗岗位的引进人才,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且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3万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但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的取得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下同)的,按2万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资格的,按1万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服务期前三年期间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的,从取得资格当年起按对应标准发放补助。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实施(2015年12月1日)前进入医疗岗位的引进人才,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且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按3万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按2万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服务期前三年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从取得资格当年起按对应标准发放补助。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引进人才,按6万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4.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引进人才,按20万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费用以引进人才当年实际工作月数按比例(不足一个月的不计算)计算,采用“每月+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引进人才到岗位工作后,按当年补助70%平均到每月发放,余下30%由用人单位每年底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合格后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当年离开工作单位的,从当年起取消发放补助。

  (三)已参与政府部门有关定向培养项目的人员不得申请参与本方案。本方案中“定向培养本科卫生健康人才”和“新引进医学类专业人才”不能同时参与。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健康局要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市人才工作的重点项目抓好抓实,做好相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解决我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市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联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我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培养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

  建立稳定增长的卫生健康人才工作投入机制,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卫生健康人才资金项目,本方案实施所需经费均纳入项目预算,保障对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和工作待遇等方面的财政投入,确保卫生健康人才资金项目支出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联合加强对卫生健康人才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卫生健康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强化督导宣传。

  建立卫生健康人才工作目标监督落实机制,市卫生健康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做到及时汇报,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方案执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恩平市卫生健康人才定向培养协议


附件:

恩平市卫生健康人才定向培养协议

(范本)

  甲方:恩平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按照《恩平市卫生健康局定向培养和激励引进医疗卫生人才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8年)》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定向培养卫生健康人才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定向培养卫生健康人才”是指为充实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才,依据我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本科(含本硕、本硕博连读,下同)学生定向补助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补助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年限定向就业。

  本协议约定的学制年限为高考后大学录取通知书上录取专业正常学习时限。

  第二条  乙方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后达到录取条件后,由本科院校按招生政策进行录取。乙方清楚知悉本科学生定向补助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定向培养卫生健康人才”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院校)的          (专业)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毕业资格,学制     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并到甲方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为“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8年(含8年)以上(以下简称为“服务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研究生学历继续教育时间不计入服务期,下同)。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后为乙方提供工作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有空编时,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政策规定办理入编手续。定向服务单位:我市19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慢性病防治站,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义务在乙方本科每学年结束时,按约定每年补助生活费3万元给乙方,补助年限以本协议约定的学制年限为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按照3万元/人/年标准享受补助生活费,补助年限以本协议约定的学制年限为准。

  第八条  乙方在报读院校发放就业报到证后30日内,按有关政策规定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定向培养医学生正常毕业报到后可以选择更高学历自费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年限不计入服务期。

  第九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定向服务单位安排,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聘用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  在服务期的前两年内,应当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第十一条  乙方在8年服务期内不得自行变更执业地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服务单位。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报读院校授予毕业资格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年限内)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全部补助费用。

  (二)在报读院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院校发放就业报到证30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学习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以支付补助费用。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补助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或网站公告等形式通知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须应甲方要求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补助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每少服务1年(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按乙方所享受补助费用总额的1/8计算向甲方一次性退还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乙方已享受补助费用总额),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补助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乙方服务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每少服务1年(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按乙方所享受补助费用总额的1/8计算向甲方一次性退还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乙方已享受补助费用总额),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补助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补助费用或其他违约责任,视为失信行为,相关违约材料纳入个人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且不得在恩平市范围内从事相关医疗执业工作。

  第十八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一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退还补助费用及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未能在服务期前两年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享受的补助费用;甲方选择不解除本协议的,每延迟一年(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乙方应按所享受补助费用总额的1/8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以上所述乙方应退回补助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应于协议解除或违约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款项一次性退回至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不退回的,则按应退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给甲方。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补助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乙方需退还已领取的补助费用,甲方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个人档案: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定向培养卫生健康人才”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时,乙方必须提供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需提供),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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