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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世界杯投注官网关于促进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本解读:世界杯压球网站关于促进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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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恩平市教育局葛彦昊,联系电话:0750-782295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世界杯买球关于促进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七届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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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
世界杯压球网站关于促进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办高等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6〕81号)、《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教发厅〔2020〕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引导民办高等院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服务恩平需求,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二条扶持我市范围内独立设置的(含在建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条 安排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奖补资金预算(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开展教学活动。
(一)允许民办高校分期建设,在每期拍地不低于(含)500亩、项目容积率不低于0.45的基础上,按土地相应的建设和招生进度给予奖补:
1.建设阶段奖补资金不少于(含)人民币9万元/亩,分阶段实施;
2.每期拍得用地起36个月内,获得招生指标奖励不少于(含)人民币1500万元;
3.每期土地建设完成后,在校生达到满员(按生均占地面积60平方米计算),每期奖补资金不少于(含)人民币500万元。
以上第1- 3项,互不影响,可以兼得。
(二)民办高校在办学中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或者在国际办学上取得成就的,根据相关政策措施给予奖补。
第三章 奖补资金部门职责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编制奖补资金年度预算;组织民办高校申报并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履行报批手续;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并牵头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奖补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奖补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加强对奖补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参与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民办高校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奖补资金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三)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奖补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补资金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材料
民办高校达到奖补条件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一)申报奖补资金的书面申请,包括申报项目名称、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等书面材料。
(二)申报奖补资金的自评报告。
(三)有关奖补项目佐证材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 奖补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拨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民办高校要加强奖补资金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等程序。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奖补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终止办学时,奖补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
第六章 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若民办高校在首期竞得土地60个月内未能通过教育部验收并获得招生指标的,则在逾期半年内退回已取得奖补资金及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未兑付的奖补资金不再兑付。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绩效考评。教育行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组织抽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补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奖补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后第四年6月份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