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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恩府办〔2011〕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恩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江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发办〔2011〕20号)以及省、江门市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全面整顿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发办〔2011〕20号)以及卫生部等部门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结合我市监督监测特点,确定我市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以城乡接合部为重点区域,以米面制品、乳制品、油、酱、鲜肉和肉制品、火锅底料、食用农产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集体食堂等为重点单位,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消费等为重点环节,
 
  (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环节。
 
  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和在鲜奶收购过程中的掺杂掺假行为;加强海产品和养殖水产品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激素、抗生素等药物行为。(由农业局牵头,质监局配合)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以复合食品添加剂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由质监局牵头,卫生局配合)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以在豆制品、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使用“碱性橙Ⅱ”浸泡豆腐皮、在肉制品中添加“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在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罗丹明B等、在河粉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或石蜡、在酱油中添加毛发水、在食用油中添加地沟油、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以及在含乳饮料中添加甘氨酸,肉制品、米面制品(包括馒头、面包)和蜜饯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强化企业自律。(由质监局牵头负责,经信局配合)
 
  (四)食品流通环节。
 
  以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要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工作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要针对重点环节和薄弱部位,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监督经营者下架不合格食品,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由工商局负责)
 
  (五)食品消费环节。
 
  以糕点、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冷饮制售为重点,针对非法添加吊白块、硼砂、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开展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和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制度,开展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和自制调味料的餐饮单位备案,推行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制度,完善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等高风险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食品进出口环节。
 
  针对进出口食品中二氧化硫、山梨酸、甜蜜素、着色剂等超标,以及进出口饲料添加剂中掺杂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现象,以进出口备案企业为重点,加强检测和监管,重点监控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情况,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由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办负责)
 
  (七)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
 
  以减肥类、抗疲劳类、促进生长发育类、降糖类和调节睡眠类保健食品为重点品种,严禁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的行为和夸大宣传的行为,加强保健食品的抽检和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工作安排
 
  按照全国、全省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将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效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4月21日~7月26日)
 
  全面开展宣传教育,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个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1.开展宣传教育。
 
  要主动宣传,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广泛宣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性,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食品生产经营的每个领域和环节。组织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全文发布国务院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并按照统一规格印制,广泛张贴到公共场所、相关的化工厂和制药厂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市经信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资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的企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市卫生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经信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办负责)
 
  2.开展自查自纠。
 
  各镇(街道办)、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和个人及餐饮经营单位对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以及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签订相关承诺书。
 
  3.开展摸底调查。
 
  各镇(街道办)、市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系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本地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向市卫生局反馈相关信息。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7月27日~10月26日)。
 
  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结合存在问题,定期组织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切实整顿规范一批、依法查处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
 
  1.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
 
  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市经信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格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接合部、县域接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2.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
 
  市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市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3.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4.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要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5.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市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制定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10月27日~12月31日)。
 
  通过整治,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督查和考核评估。
 
  1.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2.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
 
  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指导企业做好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申报备案工作。督促销售及餐饮经营单位进一步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索票索证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进一步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自律机制。
 
  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和自律机制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4月21日,国务院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强调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持续深入整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全国、全省、江门市专项工作要求,成立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全市专项工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见附件4)。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市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1.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各镇(街道办)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落实各项工作。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有关专项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及海产品和水产品的养殖环节;经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环节;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含小作坊);工商部门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含小摊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市食安办负责综合协调。公安部门要结合《刑法修正案》有关要求,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宣传部门要联系有关媒体,切实加强对专项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好文明道德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专项行动的资金落实。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4.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各镇(街道办)、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形成强大的整治合力,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不留问题死角;要进一步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决不能推诿扯皮,确保监管各环节不出问题;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监管效能;要强化追根溯源,市各有关部门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并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阻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整治过程中,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市各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办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三)积极宣传,切实加强舆论引导。
 
  各镇(街道办)、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力度。宣传、广播电视和新闻单位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丰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做到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要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强化督导和评估。
 
  1.加强信息报送。
 
  根据国家、省和江门市的有关工作要求,市各有关部门从2011年4月25日起,每周五下午5时30分前向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局)报送本周工作动态和报表,内容包括专项工作中采取的重要措施、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格式见附件1、2)。
 
  2.强化监测预警。
 
  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镇(街道办)、市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送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格式见附件3)。
 
  3.加强典型案件信息报送工作。
 
  对于影响范围较广、健康危害较大的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包括各类重要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各地、各部门要采用信息专报方式及时报告,重大事件要有跟踪调查处理结论。
 
  4.分阶段报送工作总结。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自查自评,在2011年7月25日前和2011年10月24日前分别向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局)报送阶段性总结,并于2011年12月21日之前报送专项工作全面总结。
 
  5.开展联合检查和督导。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对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系统内督导,推动专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食安办每月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联合检查或督导,由各监管环节主管领导任组长带队检查。
 
  6.开展全面考核评估。
 
  2011年底,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考核组,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抓好专项工作的落实,迎接上级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评估考核。
 
  请仍未报送实施方案的有关部门在2011年5月30日前,将制定的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专项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办公室联系人、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报送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梁焕胜,联系电话:7717728)。为保证工作效率,除保密材料外,相关信息报送均采取市政府办公(OA)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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