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执法(含水运、港口、航道)(2021年版20250604) (2025年6月更新)
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航道行政 2021年版)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裁量标准 | 责令改正 |
1 | 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轻微 | 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1.1年内第2次被发现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或首次被发现但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且未造成航标失效和水上交通事故的; 2.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 罚款1000元 | |||||
较重 | 1.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被发现且影响航标效能的,或1年内第3次及以上被发现船舶触碰航标不上报的; 2.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 罚款2000元 | |||||
严重 | 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影响航标效能并引发水上交通一般事故及以下的,或造成损失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的。 | 罚款1万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罚款2万元 | |||||
2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罚款1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损失1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罚款3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损失1000元以上的 | 警告,并处罚款8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航标失去工作效能的 | 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3 |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并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 罚款1000元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一般 | 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自行拆除标志的 | 罚款1200元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
较重 | 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但自行拆除标志的 | 罚款1500元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
严重 | 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且不拆除标志的 | 罚款1800元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
特别严重 | 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且不拆除标志;或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罚款2000元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
4 | 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责令限期补设,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自行设置航标,且该航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 罚款600元 | 责令限期补设 |
较重 | 限期内自行设置航标,但该航标未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 罚款1000元 | 责令限期补设 | ||||
严重 | 限期内没有设置助航标志或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以上航道 | 罚款1500元 | 责令限期补设 | ||||
特别严重 | 拒不设置助航标志,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罚款2000元 | 责令限期补设 | ||||
5 | 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 |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纠正,损失1000元以下的 | 处以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
一般 | 在限期内纠正,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损失赔偿费15%的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 ||||
较重 | 在限期内纠正,损失5000元以上的 | 处以损失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 ||||
严重 | 在限期内拒不纠正,损失1万元以下的 | 处以损失赔偿费30%的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 ||||
特别严重 | 在限期内拒不纠正,损失1万元以上的 | 处以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 ||||
6 | 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立即停止施工,向航道部门补办手续并获得同意 | 罚款1万元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 |
一般 | 在八、九级航道上,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限期未改正的 | 罚款1.5万元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 | ||||
较重 | 在五至七级航道上或沿海5000吨级以下航道上,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限期未改正的 | 罚款2万元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 | ||||
严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及以上航道上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限期未改正的 | 罚款2.5万元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 | ||||
特别严重 | 堵塞航道造成大量船舶滞留或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罚款3万元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 | ||||
7 | 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并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罚款1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自行恢复原状 | 罚款2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但自行恢复原状 | 罚款3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且不恢复原状 | 罚款4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特别严重 | 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且不恢复原状;或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罚款5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8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 一般 | 限期内设置专用航标,且该专用航标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 | 罚款1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限期内自行设置专用航标,但该专用航标未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 | 罚款2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没有设置专用航标 | 罚款3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特别严重 | 拒不设置专用航标,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罚款5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9 | 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轻微 | 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1年内第2次被发现或首次被发现但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 罚款1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1年内第3次被发现违法行为 | 罚款2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年内第4次被发现违法行为 | 罚款4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特别严重 | 1年内第5次及以上被发现违法行为 | 罚款5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10 |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未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的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1年内第2次被发现或首次被发现但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 罚款1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1年内第3次被发现违法行为 | 罚款2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年内第4次被发现违法行为 | 罚款4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特别严重 | 1年内第5次及以上被发现违法行为 | 罚款5000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
11(1)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经航道管理部门或交通执法部门制止后立即停止施工,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积极补办手续,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未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或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设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一般 | 四级以下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以下航道,限期内补办手续,并通过审核,但不符合“轻微”违法程度相关要求的,未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
较重 | 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及以上航道,限期内补办手续,并通过审核,但不符合“轻微”违法程度相关要求的,未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
严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已停止施工且未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
特别严重 | 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 | ||||
11(2)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且经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轻微 | 经再次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施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且积极补办航道审批手续的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
一般 | 四级以下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以下航道,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但未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或航道堵塞的。 |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 ||||
较重 | 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及以上航道,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但未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或航道堵塞的。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 ||||
严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导致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 | 处四十万罚款,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恢复原状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 | ||||
特别严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且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及以上或航道堵塞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并采取行政强制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 | ||||
12 |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轻微 | 及时停止施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
一般 | 在四级以下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以下航道上,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 ||||
较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及以上航道上,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三十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 ||||
严重 | 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 | 处四十万罚款,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恢复原状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 | ||||
特别严重 | 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或航道堵塞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并采取行政强制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 | ||||
13(1)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轻微 | 首次违法,经航道管理部门或交通执法部门告知后立即开始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并制定工作计划并按期实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且未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清除 |
一般 | 在四级及以下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及以下航道上,限期内清除,但不符合“轻微”违法程度相关要求的,未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
较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及以上航道上,限期内清除,但不符合“轻微”违法程度相关要求的,未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
严重 | 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
13(2)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轻微 | 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清除工作已在进行中的,且未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一般 | 在四级及以下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及以下航道上,限期内未能清除,但未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
较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及以上航道上,限期内未能清除,但未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
严重 | 造成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或水上交通事故或航道堵塞的。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
14 |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法,限期内按规定补设航标,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且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限期内自行设置航标,但未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限期内不改正,四级以下航道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不改正,四级以上航道或沿海航道 | 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限期内不改正,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15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轻微 | 个人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四级以下或沿海5000吨级以下航道上设置,且限期内自行拆除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个人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除外)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及以上航道上设置,且限期内自行拆除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个人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除外) | 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限期内没有清除或限期内已清除,但已造成航道堵塞或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16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一般 | 在四级以下航道,限期内改正 | 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以上航道,限期内改正 | 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限期内没有改正,但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17 |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轻微 | 首次违法,经航道管理部门或交通执法部门制止后立即改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且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在四级以下航道,限期内改正 | 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航道,限期内改正 | 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限期内没有改正,但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18 |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一般 | 在四级以下航道,限期内改正 | 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航道,限期内改正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限期内没有改正,但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19 |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一般 | 在四级以下或沿海5000吨级以下航道航道,限期内改正 | 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5000吨级及以上航道,限期内改正 | 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限期内没有改正,但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特别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较大事故及以上 | 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20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违法行为刚开始,经教育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损失在五万元以下;或在四级以下航道,限期内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或在四级及以上航道或沿海航道,限期内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或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不配合执法调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二十万元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特别严重 |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或一年内第三次以上被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三十万元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21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 | 轻微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22 | 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 | 轻微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23 | 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 轻微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24 | 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 | 轻微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25 | 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 | 轻微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26 | 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 轻微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27 | 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轻微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28 | 有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 一般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 | 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 | 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3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29 | 有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 一般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 | 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3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30 | 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禁止船舶过闸的其他情形强行过闸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 一般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3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31 | 过闸时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 一般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 | 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 | 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3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32 | 过闸时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项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 一般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 | 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3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33 | 过闸时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 一般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3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34 | 过闸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项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 一般 | 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2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3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
35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非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逾期未改正,在四级以下航道上的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限期内自行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在四级及以上航道上通航建筑物,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逾期未改正的,且未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特别严重 | 1年内2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造成航道堵塞或水上交通事故的 | 处1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情节及危害后果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处罚标准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但是最高额“以下”包含最高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