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逸熙先生:
你在恩平市良西镇恒大泉都碧泉八街24号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一案,我镇已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限期拆除公告》(良府强拆公告〔2024〕2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简逸熙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良府责拆字〔2022〕30号),责令简逸熙在2022年6月1日前自行拆除恩平市良西镇恒大泉都碧泉八街24号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简逸熙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本单位又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良府催告〔2024〕2号),要求简逸熙于2024年4月24日前履行前述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简逸熙仍未履行。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本单位拟对上述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简逸熙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该恩平市良西镇恒大泉都碧泉八街24号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简逸熙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追缴相关拆除费用。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恩平市良西镇良龙西路21号良西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