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丰泽铝材加工场: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国洪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5〕267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的工资共10000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委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和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7月25日下午3时00分在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恩平市冯如广场侧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座一楼)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