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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侯亨冰片糖厂)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侯亨冰片糖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65131191M
2025年2月24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位于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圩镇沙岗大道5号的恩平市君堂镇侯亨冰片糖厂生产销售的“精品冰片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44078500064,规格型号:2.35kg/箱;生产日期:2025-02-1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批次“精品冰片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精品冰片糖”检验报告(№:FS25020645003),同时对其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厂内发现有上述同批次的“精品冰片糖”共155箱。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的上述同批次155箱“精品冰片糖”依法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03月27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于2020年12月3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5年2月12日以白砂糖和赤砂糖为原料共生产180箱“精品冰片糖”(净含量:2.35kg)对外销售。2025年2月24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精品冰片糖”(规格型号:2.35kg/箱;生产日期:2025-02-1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FS25020645003)显示上述“精品冰片糖”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计量单位:g/kg,实测值:0.0609,标准指标:≤0.0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5日受理复检申请。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于2025年4月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SFC2500104-001B01)显示当事人上述“精品冰片糖”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计量单位:g/kg,实测值:0.0605,标准指标:≤0.03),检验结论为“所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时止,上述“精品冰片糖”共销售25箱(含售给抽检机构的5箱),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20日召回5箱,并向购买方退回货款85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425元。本案货值金额共306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出厂销售前未对上述“精品冰片糖”(净含量:2.35kg;生产日期:2025.2.12)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销售记录台账、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台账、产品批次生产记录台账、原材料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自检报告(2025.2.19)、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货单、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FS25020645003)、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受理通知书、复检结果通知书、复检报告(报告编号:BSFC2500104-001B01)等。
2025年6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5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出厂销售上述“精品冰片糖”前未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精品冰片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精品冰片糖”(净含量:2.35kg,生产日期:2025-02-12)共160箱;
二、没收违法所得340元;
三、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世界杯压球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