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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信息中心事业单位章程
说 明
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构建符合行业专业特点及教学、科研等内在规律的现代治理机制,可适当增加或调整有关章、节、条、款、项、目。
四、“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恩平市信息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恩平市信息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恩平市广青街冯如广场侧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四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恩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恩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恩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系统、政务数据中心、政务安全中心和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协助做好市政府网站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监测和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共恩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党支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中共恩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党支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
(四)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五)编制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健康发展;
(三)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实施监管;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恩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党组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需经政数局党组研究,并报市组织部人事部门审批同意,负责信息中心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恩平市信息中心为正股级事业单位,由局直属管理,不设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设主任1名;共设岗位7个,其中,管理岗位2个,专业技术岗位5个。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情况等信息;(二)了解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工作内容;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二)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三)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网站、电话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政务服务办理进展情况等;
(二)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四)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安全稳定原则:信息中心要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各种安全风险,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这包括对硬件、软件、网络、数据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高效便捷原则:信息中心要提高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简化用户操作流程,提供便捷的服务。这包括优化系统架构、提高系统性能、完善功能模块等。
(三)公平公正原则:信息中心要保证信息系统资源的公平分配和使用,避免滥用和浪费。这包括对用户资源的合理分配、对权限的管理、对资源使用的监控等。
(四)持续改进原则:信息中心要不断优化和完善信息系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这包括对现有系统的维护和升级、对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对新需求的满足等。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制定和实施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标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对故障的及时处理和恢复;负责信息系统的数据分析和挖掘工作,为业务部门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负责信息系统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提高员工的信息化素质和应用能力;负责信息系统的更新和升级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系统进行优化和改进;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的防范和应对措施;负责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信息系统与业务需求的紧密结合,为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负责信息系统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负责信息系统的监控和评估工作,定期对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负责信息系统的应急响应工作,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置,降低损失。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督,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按照局规定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应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该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或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19日经恩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恩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4年11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