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梁**养殖场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
住址:广东省******************************
经营地址:恩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治理设施,禽畜养殖废弃物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入鱼塘。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养殖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治理设施,禽畜养殖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