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19〕26号
公 告
恩平市沙湖镇高园页岩砖厂:
因我局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19〕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决定书有异议,你厂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徐卫玲,7821261
联系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19〕26号)全文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4日
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19〕26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沙湖镇高园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45413660G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潘发广
地址:恩平市沙湖镇高园村委会互合塘(土名)的旧机砖厂土地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19]第209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56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的限值要求。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19]第209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2019年11月22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19〕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3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