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1〕33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山泉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082644685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林夏南
地 址:恩平市大田镇温泉街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267号)报告显示,你单位标准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总磷指标(0.94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第二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的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第2-6号“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第1类别“一个因子(不含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有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浓度超标,且不足1倍(pH超标不足1pH单位)”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