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不罚〔2021〕2 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李宗*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1********
地 址:广东省信宜市大成镇上湾高坡村41号
经营地址:恩平市东成镇石岗村民委员会恩平市广晋木材加工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塑料配件制造项目,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项目类别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
(一)听证情况
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9日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21年11月26日已将所有的机械设备清空,现场已不具备生产能力,请求免于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三)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我局2021年12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显示,你单位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环〔2020〕10号)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核实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已自行停止生产并进行设备清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二项第(十三)小项第3点第(1)小点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经我局核实符合“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二项第(十三)小项第3点第(1)小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从事塑料配件制造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邮 编:529400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