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鸿天塑胶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1R00P91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吴永新
地 址:恩平市恩城东安顺槎纲山F3号电声器材厂房有线咪大
仓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开展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封的环境中进行且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一)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你单位设备故障没有处理,已按要求整改,请求从轻处罚。
(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经审核,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的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邮 编:529400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