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1〕38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陈**
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6********
住址: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经营地址:恩平市沙湖镇圣元村委会原庆强灰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经过环评审批擅自建成一条废旧塑料清洗回收生产线。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的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第1-1号“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裁量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第2类别“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6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