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2〕15号
当事人:郑**(郑**木材烘干厂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510802************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牛江镇龙湾村委会原中交路桥开春高速总承包部TJ02项目部附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实际经营的木材烘干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实际经营的木材烘干厂未经过环评审批擅自建成6个电热源木材烘干窑。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 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的计算方法进行处罚,即罚款人民币3750元(罚款金额=25%×300000元×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