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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4〕4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汇恩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BN3EGA6B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黄伙生

  地址:恩平市东成镇顺槎上樟木坑新增13号首层二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河粉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项第91小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类别,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未经过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 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的计算方法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2992.5罚款金额=35%×17.1万元×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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