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4〕12号
当事人:恩平市***养殖场
公民身份号码:44***************
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63号)报告显示,你投资经营的养殖场外排废水中氨氮监测结果为184mg/L、总磷监测结果为50.4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珠三角标准值的要求:氨氮为70mg/L、总磷为7.0mg/L,氨氮超标1.63倍、总磷超标6.2倍,即你投资经营的养殖场存在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听证意见
你养殖场于2024年8月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举行听证会。你养殖场提出如下意见:因雨季雨水冲崩了曝晒池一角,非故意从曝晒池将废水向外环境排放。
(二)陈述申辩意见
你养殖场由于今年5月大雨冲崩了曝晒池一角,因地形与天气原因无法修补,导致水体从曝晒池缺口流出外环境。
(三)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你养殖场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曝晒池缺口5月就被雨水冲崩,直至7月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养殖场既未向我局申报情况,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养殖场通过其他措施、行为减少水体向外环境排出。
综上,我局对你养殖场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投资经营的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7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