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4〕13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广东盛世鲲鹏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66PNF1W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刘明宇
地址:恩平市沙湖镇浦桥工业区之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1日我局委托江门未来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产废气进行检测。江门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L2407036)结果显示,DA00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为35.7mg/m3,超出《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44/2160-2019)表1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mg/m3的0.785倍。即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8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4年8月15日在江门日报登报进行道歉并承诺守法。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对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对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