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4〕16号
当事人:陈**
公民身份号码:440****************
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布草洗涤线正在生产,1台0.5吨蒸汽锅炉正在运行,使用黑色燃煤作为燃料。根据《世界杯下注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恩府告〔2021〕30号),你单位位于恩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燃煤属于高污染燃料。即你单位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听证意见
你于2024年9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举行听证会。你授权的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1、当事人陈**为了试用新机器,使用了少量环保煤;2、陈**是初次违反,希望从轻处理。
(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你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的听证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对你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2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燃煤锅炉;2、罚款人民币3.2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