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24〕19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横陂镇金海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NRBF6A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陈金海
地址:恩平市横陂镇虾山村民委员会平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的生猪养殖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项第3小项“牲畜饲养031”“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别,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听证意见
你单位于2024年9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如下听证意见:1、你养殖场存栏生猪4800头,是两户养殖场一起养殖的;2、现场有两套环境治理设施,两户养殖场共用设施。
(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我局认为:1、你养殖场在办理环评备案时已知晓现存栏量超过2500头需要办理环评报告书;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候,你养殖场有一套环境治理设施,另外一套在建,两户养殖场公用一套设施。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