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24〕22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44TLM42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王杨松
地址:恩平市沙湖镇咀厚村委会火廉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鱼塘以及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塘底、水泥管裂隙排放向外环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利用渗坑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日提交陈述申辩书称你单位已积极整改,申请从轻减轻处罚。
(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证据充足,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7.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