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金津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730883744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何丽文
地址:恩平市那吉镇谭角村委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151号]报告,你单位处理设施排放口处排放的污水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道路清扫消防、《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珠三角标准这四者中较严者的要求:悬浮物为34mg/L、化学需氧量为132mg/L、氨氮为12mg/L、总磷为3.28mg/L,悬浮物超标2.4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64倍、氨氮超标1.4倍、总磷超标5.56倍,即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