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5〕1号)送达公告
公 告
梁洪钊(梁洪钊养殖场的经营者):
因无法与你养殖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养殖场公告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5〕1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养殖场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领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5〕1号)。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821261 联系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5〕1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江恩环催〔2025〕1号
当事人:梁洪钊(梁洪钊养殖场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
住址:广东省****************
经营地址:恩平市****************
你养殖场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治理设施,禽畜养殖废弃物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入鱼塘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3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三)、第七条(二)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4〕11号),对你养殖场作出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于你养殖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养殖场公告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4〕11号),你养殖场于2024年10月13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养殖场发出催告书,请你养殖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1.75万元。
你养殖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追缴从2024年10月29日起的加处罚壹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17500元),合计叁万伍仟元整(小写:35000元)。
你养殖场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