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5〕3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江门市小群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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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廖伟钦
地址:恩平市大槐镇恩槐大道13号6#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5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5年5月14日在江门日报登报进行道歉并承诺守法。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局2025年5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显示,你单位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已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你单位及时履行整改的行为,可以认为属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措施,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和第7目的规定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