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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侨星百乐门喜宴餐饮有限公司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0〕25号
当事人:恩平市侨星百乐门喜宴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14951327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梁仕广
2020年9月7日,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院(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
委托分别对当事人购进或使用的金江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0-08-20、规格20L/桶、生产单位:恩平市金江油厂)及“龙趸(海水鱼)”(购进日期:2020年9月7日)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批次的金江食用植物调和油及“龙趸(海水鱼)”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和2020年10月13日将上述批次金江食用植物调和油及“龙趸(海水鱼)”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6桶同一批次的金江食用植物调和油,未发现有同一批次的“龙趸(海水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遂于2020年9月3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发现的6桶金江食用植物调和油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09月10日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餐饮服务。2020年9月2日,当事人从恩平市金江油厂购进了10桶规格为20L/桶金江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货价是266元/桶,购进货值金额为2660元。上述批次金江食用植物调和油经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院(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金江食用植物调和油后,用其进行加工烹饪食品供内部员工食用,无违法所得。另查明:2020年9月7日,当事人从恩平市瑞天食品店购进了2kg的“龙趸(海水鱼)”,支付给恩平市瑞天食品店171.3元。上述批次“龙趸(海水鱼)”经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院(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2kg上述批次“龙趸(海水鱼)”后,有1.5kg是以145元/kg的价钱销售给购样人员,剩余的0.5kg以136元/kg的价钱加工成食品销售出去。上述2kg的“龙趸(海水鱼)”当事人共销售了285.5元,获利157.03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945.5元,违法所得为157.0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复印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2份(NO:20201201044-1a、NO:20201201038-1a)、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回证、现场笔录、恩平市金江油厂资质证照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送货单、恩平市瑞天食品店资质证照复印件、百乐门海鲜池合作经营协议书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菜单复印件、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0年12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0〕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涉案6桶金江食用植物调和油;
2、没收违法所得157.03元;
3、处以8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8157.03元。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世界杯投注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