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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留定海鲜档)
当事人:恩平市留定海鲜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4RYWT0L
2024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计量器具检查。现场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型号规格:ACS-30kg;制造厂:广州广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2020 05 22 5049)进行初步检验,认为上述电子计价秤涉嫌是铅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当事人涉嫌使用铅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检查的涉案电子计价秤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6月08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以150元的价格购入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规格:ACS-30kg;制造厂:广州广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2020 05 22 5049)用于贸易结算,并于2024年5月17日经过强制检定并依法取得合格证(仪器编号:5049;检定日期:2024.05.17;下次检定日期:2025.05.16)。
案发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计量器具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铅封缺失的上述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广东省恩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于2025年01月26日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LZZ20250055)。《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不符合要求”(1、不符合项:该秤的铅封缺失,不符合计量的安全性要求。2、其他不符合项:经生产厂家广州广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鉴定,该电子计价秤确为该公司产品,但电子计价秤内部电路板非该公司原厂电路板,具体功能不详,涉嫌非法改装。),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为1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检定结果通知书、强制检定证书等。
2025年3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8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集贸市场经营时,使用铅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并以此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铅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一般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铅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型号规格:ACS-30kg;制造厂:广州广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2020 05 22 5049);
二、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世界杯投注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