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雅新音响器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雅新音响器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66MUH46
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南联村委会港口路88号(5号厂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注册商标的音箱2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逐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2台音箱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4月01日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注册商标标注于其生产销售的音箱产品上,包括:1、型号为KP618S的音箱1台,销售价为700元/台;2、型号为KP6012的音箱1台,销售价为400元/台。至案发时止,上述两台音箱均已售出,当事人获得违法所88元。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合计1100元。
“”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是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国际分类第9类,商标注册号:506600,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注册商标信息、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2024年10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4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标有“
”注册商标,型号为KP618S的音箱1台和型号为KP6012的音箱1台;
没收违法所得88元;
三、处以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世界杯投注官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